萬商超信
電商短信營銷模板(電商短信營銷的成功率)
2021-12-06 14:44
10月27日,據工信部官網消息,隨著“雙十一”促銷活動臨近,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聚焦營銷短信擾民問題,要求電商平臺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糾零售、金融等相關產品的短信營銷行為,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擅自發送營銷短信,完善現有短信營銷預案,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階段工作進展情況。[電商短信營銷模板(電商短信營銷的成功率)]。
提起營銷短信,估計很多人都不陌生,也不勝其擾。尤其每到雙十一、618等購物節前后,各種電商平臺營銷短信狂轟濫炸,還很容易淹沒那些本來很重要的短信,使得用戶不能及時看到并處理,對用戶造成一定的困擾甚至是損失。對此,更多的用戶除了選擇一個個屏蔽拉黑外,別無他法。
其實,在今年6月,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《2021年“618”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》就顯示,部分電商平臺違規發送營銷短信擾民問題開始呈現上升態勢;監測期內收集有關廣告短信類負面信息近6.5萬條,在6月17日較多。也正是在這個基礎上,趕在雙十一的檔口,工信部召開專門會議來治理這一問題。
值得一提的是,這次的要求,并不是單單提給電商平臺的。相關基礎電信企業和短信息服務企業,也被要求立即完善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,加強短信端口接入管理;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,也被要求加強垃圾信息投訴受理、線索轉辦及監測分析等工作。
的確,垃圾短信的治理,并不能完全指望電商平臺的自我約束,在整個制作、發送、投訴、處理的鏈條中,每一環節的相關責任部門都應該打起精神,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狙擊垃圾短信,為用戶營造安全、清爽的通信環境。不僅是雙十一期間應該如此,在日常中也應當如此。
事實上,這也是法律法規中早已明確的規定。在2015年,《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就已經明確,短信息服務提供者、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,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;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,應當說明擬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的類型、頻次和期限等信息。
我國《民法典》第1033條也規定,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、短信、即時通訊工具、電子郵件、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。每個人都有不被打擾的權利,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,當然也包括生活安寧。未經允許而發送營銷短信,已經違法了。
短信狂轟濫炸的營銷方式,不僅侵犯了用戶的權益,效果也并不見得好。要知道,短信轟炸無非是一種人海戰術,是通過廣撒網的方式,篩選出很少一部分有真實需求的客戶。而對于更廣大的用戶來說,這些垃圾短信非但不能使他們對相關商品產生興趣,反而會滋生厭惡情緒。從這個意義來說,營銷短信無異于竭澤而漁。
風物長宜放眼量,企業平臺和商家還是認識到,雙十一也好、618也好,都是近些年隨著電商的發展,好不容易形成的購物節日。這種節日,本身也是一種社會資源,是拉動消費的重要引擎。千萬別讓擾民的營銷短信,破壞了這種氛圍,透支了公眾的熱情和信任。
監管部門則需要認識到,治理營銷短信,不僅僅是在規范一種商業行為,也是在有效貫徹相關法律法規,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。這不是可以做,而是必須做的事情,是為了維護廣大民眾應有的、明確的、迫切需要的權利。